潘春春电视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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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投资者诉思美传媒(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思美传媒,证券代码:002712)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中。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剩六个月,我们已代理部分投资者提交起诉材料。(厉健律师专栏)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思美传媒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控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已有部分股民起诉思美传媒索赔二审胜诉。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3年11月27日下午买入思美传媒股票,并在2023年11月28日(含当日)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思美传媒维权入口) 股民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首次买入之日起至今)、联系方式等。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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