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代理的同德化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提交法院立案。回溯本案,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证监会处罚。随即拉开投资者索赔序幕。(刘鹏律师专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主要渠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也将得到监管的严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为,此前与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协议有关信息。此项预计产生利润1.7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最终监管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公司及高管被罚190万元。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前提,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针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可维权区间维于2023年9月1日-2024年1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即可参与。(同德化工维权入口)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新闻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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